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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0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違規日期
- 2018/03/2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全興廠於本縣和美鎮湖內里工東三路7號設廠,從事水泥製造相關作業,領有水泥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077-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3月29日派員並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執行督察結果,查廠區內缺失情形有下列3項:(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二)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點數4點;(三)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採用局部集氣系統者,未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設置電錶、氣體流量計、壓差計、電壓錶或其他足以顯示集塵設備正常操作之監測儀錶,並依規定記錄儀錶監測項目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7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一四一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東三路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