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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40022
- 處分日期
- 2023/04/25
- 違規日期
- 2023/02/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案經本局112年2月18日至廠內勘查,廠內M03製程作業中,查廠內事業廢棄物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括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現場堆置有7桶(5桶160公斤,2桶675公斤),重量約2.15公噸,放置於廢棄物貯存區地上編號第16行,因該廢棄物C-0301已清洗廠內槽體達20次,貴廠應將該廢棄物委託合格清運業者清除處理,惟將該C-0301投入M01製程之槽型反應器(E101)進行蒸餾,以獲取純度較高之丙酮或甲苯,該丙酮或甲苯由廠內再次作為洗鍋用之清洗液。查貴廠已與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訂定合約,惟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將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括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委託清除、處理,逕行於廠內自行處理C-0301事業廢棄物後回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大工路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大工路3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