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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4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4/16
- 違規日期
- 2018/01/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鹿港鎮海埔里鹿工路12號設廠,從事銅二級冶煉相關作業,領有銅二級冶煉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工空操字第NC111-01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設備壓降率為175mmH2O,未符合操作許可證內容設置條件90~150mmH2O(超出10%之容許差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限於107年6月28日前改善完成,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鹿工路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鹿工路一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