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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枝福畜牧場

文號
30-109-100020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0/10/20
違規日期
2020/08/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
罰鍰金額
NT$42,662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09年8月2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場因固液分離機故障,未及時將產生之原廢水抽送至廢水場,至而溢滿過截留設施,經雨水溝疏漏廢(污)水至地面水體,於疏漏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5560 mg/L(標準值6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628 mg/L(標準值8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1180 mg/L(標準值150 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2662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下營區茅港尾段四七一五地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下營區茅港尾段四七一五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