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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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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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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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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4-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6/05
- 違規日期
- 2025/05/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4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14年5月3日派員至貴分署「高雄新市鎮第二期發展區(配合科學園區)開發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1區)(管制編號:E111SB8001)」(地址:高雄市橋頭區通燕路、燕巢區中崎段1047-7地號等)稽查,發現貴分署未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記24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違規情事說明如次: 一、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記10點。 二、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10點。 三、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記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通燕路、燕巢區(中崎段1047-7地號等)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