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6-100025
- 處分日期
- 2017/10/26
- 違規日期
- 2017/09/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工廠於本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805之5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592-00) ,經本局於106年9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下列與許可登記不符事項,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1、T01-1初沉槽1前設有一座具攔污柵及鼓風機之許可未登載槽體。2、T01-1初沉槽1有管線連接至T01-5暫存槽。3、T01-4調勻槽連至T01-5暫存槽之管線與T01-1初沉槽1連至T01-5暫存槽管線連通。4、T01-8化學沉澱槽1有一軟管連接至T01-4污泥暫存桶。5、T01-8化學沉澱槽有管線連接至許可未登載之污泥脫水機,經脫水後,上澄濾液排入T01-4調勻槽。6、T01-15污泥脫水機上澄液進入T01-16上澄液槽後,有管線連接至T01-1初沉槽及T01-4調勻槽。7、T01-3中間槽有管線連至T01-1初沉槽1。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於105年11月13日前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屆時未完成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1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八○五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社南里中山路805-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3/03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