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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50003
- 處分日期
- 2017/05/02
- 違規日期
- 2017/01/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月3日13時55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南屯區文昌街206巷18號稽查,查獲臺端所經營之「全弘實業社」,於水污染管制區內進行房屋地板磨砂清洗作業時未妥善處理,致含泥沙之淡棕色廢水排放至排水溝致污染地面水體,本局於現場採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pH值:9.5(放流水限值:6.0~9.0)、懸浮固體檢測值為3900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致污染地面水體。本案違規部分,已限臺端所經營之「全弘實業社」現場立即停止排放。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太平路一八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昌街206巷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