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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40015
- 處分日期
- 2019/04/24
- 違規日期
- 2019/02/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芬園鄉芬園村芬草路二段205號,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核領有本縣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4彰府廢清字第0328號),經查貴公司104年前從事金屬板電解作業,業經彰化縣政府查處停工,是項作業生產期間,製程產生之含錫事業廢棄物,於106年至107年間交予瑞大鴻公司再利用,惟雙方未簽訂契約書,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25日現場稽查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芬園鄉芬園村芬草路二段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芬園鄉芬園村芬草路二段20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