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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環保有限公司

文號
44-113-060006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06/23
違規日期
2021/04/1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本局分別派員於110年4月10日17時30分許、110年4月11日14時25分許、110年4月12日10時40分許前往本市安南區工業六路與科技二路交叉口(科技二路50號,科工段455-1地號)進行稽查,發現該大門口處人行道上有堆置約150個盛裝樹脂之廢棄鐵桶,查貴公司負責人李政騰於4月10日上午9時許駕駛車輛(KEN─3129)本市七股區臺17路邊進行轉運,於同日下午15時許經該地號,將車上廢棄鐵桶棄置於人行道上後隨即離開。二、查貴公司因其負責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取得清除許可,從事廢樹酯清除工作,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同時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起訴。三、業經臺南地方法院於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主文略以:「信立環保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四、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由刑事法律處罰之,不另裁處行政罰鍰,惟依同法第57條規定,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附件1項次1規定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貴公司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書主旨
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臺南市永康區大灣里大安街二九八號一樓
違規地址
臺南市安南區科技二路50號前人行道(科工段455-1地號)
統一編號
54080515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