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0-100004
- 處分日期
- 2021/10/07
- 違規日期
- 2021/07/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9,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純水製造過程所產生之廢水於逕流廢水放流口上游約2~3公尺處經未登記排放管排放,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29日派員稽查並於該管排放口採樣,檢測結果重金屬鎳濃度1.4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mg/L)倍數:0.42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9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10年11月30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排放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道里大中路九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道里大中路9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