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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090001
- 處分日期
- 2024/10/11
- 違規日期
- 2024/08/0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業者於臺東市豐工段117-1及117-2地號違規堆置貯存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棄機動車輛及廢玻璃容器,該處場址非貴公司回收登記證之登記貯存場址,本府113年6月18日府授環廢字第1130025951號函限期113年7月30日限期貴公司完成改善,本縣環保局113年8月9日複查,雖貯存高度已降低,惟,業者回收登記證無申請廢機動車輛貯存,於未同意登記之地點貯存廢機動車輛及廢玻璃容器,且貯存場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應申請登記證而未申請,貯存項目不符本縣核發之回收登記證內容,逾改善期限未完成清除改善,違反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5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同法第18條第4項規定。本府113年1月12日府授環廢字第1130000932號函、113年4月8日府授環廢字第1130015480號函及113年6月18日府授環廢字第1130025951號函開立3次裁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次日起 30日內依完成清除廢機動車輛及廢玻璃容器,若超過時間未完成,將依規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15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四五○巷三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東縣臺東市豐工段117-1、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