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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44
- 處分日期
- 2018/11/22
- 違規日期
- 2018/10/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10月16日經派員稽查檢測加油槍抽氣量/加油量(A/L)比率,現場油氣回收槍總數22支,實際操作槍數22支,抽測槍數22支,抽測合格槍數11支,合格率50%。氣油比檢測合格標準範圍之加油槍未達總檢測數7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暨「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暨「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四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中崙里油管路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油管路九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