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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60010
- 處分日期
- 2024/06/27
- 違規日期
- 2024/06/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領有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5)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N1825-04),經本縣環境保 護局於審查貴公司環境保護許可管理系統(EMS)空氣污染防 制專責人員線上申請書(LC20240223018)時,查貴公司專責 人員代理人張○○於112年10月31日離職,惟於113年5月24日始提出申請註銷暨新設空污專責代理人員,未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貴公司已於113年6月18日經本府府授環空字第1130225125號函核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及專責代理人,本案不再令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山腳路六六之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村山腳路六六之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