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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0-070253
- 處分日期
- 2021/07/27
- 違規日期
- 2021/05/2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110年5月21日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辦案件,派員至本市麻豆區麻口里10之25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場地內從事廢液晶電視回收貯存,土地面積3,527平方公尺,屬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惟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完成,即逕行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清理廢液晶電視。限改日期:110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1項次5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麻口里麻工二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麻口里10之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