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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源養豬場

文號
30-100-060019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11/06/29
違規日期
2011/05/2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5月25日。
裁處依據
台端從事豬隻飼養作業(場址:冬山鄉鹿得五路76號),目前實際飼養416頭豬,已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畜牧業(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飼養豬200頭以上者),因其未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逕將廢水排放至該場外排水溝渠水體,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0年5月25日派員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項次二計算結果(如附件1裁處罰鍰額度計算表),應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宜蘭縣冬山鄉鹿得一段八一一地號,鹿得一段八一二地號
違規地址
宜蘭縣冬山鄉鹿得五路76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