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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鴻科技有限公司

文號
20-108-08000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9/08/13
違規日期
2019/05/1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0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本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86、86之1號設廠,從事PU樹脂化學製造相關作業,領有聚尿(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874-02)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14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001)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稽查檢測,經檢測結果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實測值為730ppm,未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規定,其他石化製程單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150ppm以下,其吸附設備(A001)經核算削減率為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M01)防制設施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大於50%)。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8年11月6日前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如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違反為同一污染源,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八六、八六之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八六、八六之一號
統一編號
27861157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