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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77
- 處分日期
- 2018/12/16
- 違規日期
- 2018/08/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8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23、25號從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製革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及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29日及30日聯合查緝,發現下列事項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記不符:廢水處理單元原水槽增設1只攔污柵、1只液位控制器、1台抽水馬達。廢水處理單元廢水調整池增設1只攔污柵,及缺少1登載之液位計。廢水處理單元快混槽未依許可證登記事項正常加藥及增設未經核准之管線。廢水處理單元慢混槽增設一支鼓風機管線。廢水處理單元中和槽增設一支風管。廢水單元放流槽缺少一只液位計。現場增設一台許可未登記之污泥脫水機。另查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未依規定每日記錄;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按月統計;操作參數記錄、藥品及污泥相關記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3000元整,本府已於107年11月28日府授環水字第10704708797號書函所附裁處書(字號:30-107-110004)命貴公司停工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在案,爰本次不另處教育講習時數,不另訂改善期限、內容。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第16條第1、3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23、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