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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實業有限公司

文號
20-106-110014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7/11/20
違規日期
2017/08/1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17日派員督察,貴公司於本市白河區白河里關子嶺段572-18、572-20、572-24、572-25、572-27、572-28等6筆地號從事土石採取、運輸作業,督察時作業中,發現該場址:1.貨車(車牌:JE-405)及半拖車(子車車號:AE-619)載運土石離開該場址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缺失記10點。2.運輸車輛(車牌:KLC-7816)行駛於場外道路,發現該車輛以防塵網封蓋,封蓋未緊密覆蓋貨箱(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缺失記4點。3.貴公司於該場址入口前道路設置鋼板(聖安宮前),惟貴公司於場址內採行防制設施面積不足,缺失記4點。以上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缺失點數總計18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及相關改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後壁區侯伯里八○之三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白河區關子嶺段五七二之一八地號,關子嶺段五七二之二○地號,關子嶺段五七二之二四地號,關子嶺段五七二之二五地號,關子嶺段五七二之二七地號,關子嶺段五七二之二八地號
統一編號
80392632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