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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揚畜牧場

文號
30-103-07001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4/07/19
違規日期
2014/01/0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3年9月1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3年09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二水鄉十五村十五路三四之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二水鄉十五村十五路三四之一○號(二水鄉十五段308-3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