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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00015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違規日期
 
                - 2020/11/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9年11月17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貴公司永安廠(本市OO區OOO路OO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安廠於本市OO區OOO段OOOOO、OOOOO等地號有進行營運作業情形,惟查貴公司永安廠未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辦理變更,並經本局審查核准後,即逕自營運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五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五路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