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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文號
23-110-040003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1/04/06
違規日期
2021/02/2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發包辦理「雲林溪掀蓋段污水截流」(管制編號:P108P1Z046-1)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2月24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經查該工區 1.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採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 2.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 3.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4.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查核缺失扣點共計40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溪掀蓋段污水截流)工區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