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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0/10/05
- 違規日期
- 2020/06/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4,0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肉品加工廠從事食品製造業,屬經濟部工業局永康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納管事業,領有本局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9年6月9日派員稽查,由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王秉昰當日負責廢水操作,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單元:T01-02(廢水調整池)→T01-4(調勻槽) → T01-5(調勻槽),發現廢水未經由T01-4調勻槽直接繞流至T01-5調勻槽,另T01-4調勻槽故意經由電磁閥閥門手動方式開啟,以重力流方式透過廠內雨水道,並將廠內雨水道雨水閘門開啟,將廢(污)水排放於廠外地面水體(工業區外蜈蜞潭中排),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808 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190 mg/L,標準值1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58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5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限改日期:109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二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八七號A棟及五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