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3-08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8/01
- 違規日期
- 2024/06/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4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6月25日執行營建計畫提報名單缺失記點稽查,發現貴公司辦理本市安南區「(管制編號:D112D6A001)」缺失如下:1.物料堆置未完全覆蓋防塵網,缺失記點4點;2.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記點4點;3.裸露地未依規定紀錄用水量,缺失記點4點;4.自動洗車設備規格為符合附表三規定,缺失記點4點;5.結構體施工架外緣未完全覆蓋防塵網或破損,缺失記點4點;6.未依附表四監測儀錶項目及頻率規定進行紀錄,缺失記點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4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3年09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4項、第11條及第18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七六八號二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段528-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