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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20003
- 處分日期
- 2017/12/06
- 違規日期
- 2017/08/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5年1月至105年12月廢(污)水定期申報資料,查核發現貴公司3月(實際排入廢水量803 m3)、4月(實際排入廢水量828 m3)、5月(實際排入廢水量1002 m3)、6月(實際排入廢水量1016 m3)…至12月(實際排入廢水量1115 m3)皆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24 CMD)換算總量744 m3/月(24 m3/日×31日/月=744 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相關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科技三路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科技三路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