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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3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3/13
- 違規日期
- 2017/12/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206-110531-00號)之清除機構,貴公司106年10月11日億字第1061011號函申請辦理乙級清除許可證變更事宜。審查時發現貴公司原負責人戶籍地址已於105年12月15日變更,惟查貴公司負責人戶籍地址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提送變更申請書,是貴公司未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三民里三民街一三四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三民里三民街一三四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