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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威畜牧場

文號
30-107-09000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9/11
違規日期
2017/10/0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4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於兼氣池接一軟管,排放廢(污)水於鄰近農田從事澆灌行為,該行為屬繞流排放,且未依規定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或先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另命台端應於文到180日內(108年3月18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因屬同一行為,從一重處分,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一、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芳成段六六地號,芳成段六七地號,芳成段六八地號,芳成段四一地號,芳林段九三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芳成段66、67、68、4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