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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10008
- 處分日期
- 2024/01/11
- 違規日期
- 2023/06/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屬應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經本局依貴公司112年6月9日函(112年6月12日環收字1120068446號)辦理專責人員變更時發現貴公司專責人○○已於112年4月28日離職,未依規定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備查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或重新設置專責人員。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2年6月21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安加里安定二五八之七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安加里安定258-7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