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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40
- 處分日期
- 2017/11/23
- 違規日期
- 2017/09/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9月16日派員至臺中港33號碼頭執行稽查作業,查核當時貴公司於33號碼頭進口貨櫃時導致硝酸外洩,現場黃煙(硝酸)瀰漫且有嚴重之惡臭酸味,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規定,因貴公司於洩漏當下已將現場清理完成,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同法第60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自強里經國路三一四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33號碼頭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