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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60013
- 處分日期
- 2018/06/19
- 違規日期
- 2018/06/0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7年4月26日環碩字第10704002號函申請乙級清除許可變更,檢附負責人ooo身份證影本(106年1月11日換發),登載住址為「高雄市左營區福山里35鄰博愛四路282號12樓之1」,與清除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41867400號)負責人住址「臺北市中山區聚葉里4鄰中山北路二段137巷25號4樓」不符,未於變更(106年1月11日)後30日內(106年2月11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四九六號四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四九六號四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