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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2-030002
- 處分日期
- 2023/03/10
- 違規日期
- 2023/02/0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本市大溪區仁德段303地號土地(大溪區埔頂路二段331之1號)從事廢塑膠容器(寶特瓶)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土地面積:5,968.52平方公尺),卻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向本府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二段二八四號一三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本市大溪區埔頂路二段331之1號(本市大溪區仁德段30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