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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3-090022
- 處分日期
- 2014/09/24
- 違規日期
- 2014/02/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期於103年12月19日前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檢具氰系收集槽未含有鋅、鎳、鉛、總鉻,收集槽未含有鉛、總鉻,終沉池、中和放流池未含有鉛等水質項目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另請依限於103年12月19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其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限改日期:103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和調里中山路三段一八五巷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調和里中山路3段185巷1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