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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80002
- 處分日期
- 2022/08/02
- 違規日期
- 2022/07/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93,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3112-09號),許可證核定之堆置場X001至X015所在土地地號為桃園市大園區圳頭段後館小段393、394、395、396、397、398、399、400、401、403、403-1、404、及405號等13筆土地地號;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0年11月3日派員執行桃園市砂石廠公共安全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另於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後館小段39-1、390、390-1、392、393-1、393-2、401-1、402-1、402-2、403-2、403-3、404-1、405-1地號及圳股頭段古亭小段817、818、819、820、821及822號等19 筆土地違規使用,與工廠登記地號及許可證(頁次17/18)所核定地號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經本府告發並限期於111年1月5日前完成改善;後貴公司提出2次限期改善展延申請,經本府同意展延至111年6月30日在案。貴公司又提出第3次限期改善展延申請,經本府以111年7月12日府環空字第1110192497號函不同意在案,本府環境保護局遂於111年7月18日前往複查,複查結果貴公司仍於前述未列於許可證之地號土地堆置砂石等逸散性污染物,與原許可核定事項不符,核認缺失仍未完成改善,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93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濱海路三段三、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濱海路三段3、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