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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7-030015
- 處分日期
- 2018/03/22
- 違規日期
- 2018/01/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至土城區中央路1段(員和段82地號等5筆),稽查貴公司辦理「大同莊園公共設施案-地下停車場工程」(管制編號:F106FD1006-1)工地,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記缺失10點。2.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3.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4.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5.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採用非密閉車斗之車輛機具,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物料,且未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記缺失1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1段(員和段82地號等5筆)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