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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文號
23-106-080003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8/18
違規日期
2017/03/1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從事「高屏溪溪埔堤防(2200-1300)防災減災工程」(1)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2)採用非密閉車斗之車輛機具,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物料,且未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本局於106年3月13日稽查發現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13條規定實施,缺失記點14點,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二九一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樹區大樹區
統一編號
9100120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