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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岱鋁業有限公司
- 文號
- 20-108-110030
- 處分日期
- 2019/11/19
- 違規日期
- 2019/10/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0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現場設有熔解爐6座、澆鑄設備6座、噴砂機1台,查核時正常運作中,製程作業流程為原料(鋁錠)經熔解爐、澆鑄、脫模及部分噴砂後即為成品,查核現場每座熔解爐規格由廠方人員口述約150公斤/批,量測熔爐內鍋深約70公分、直徑55公分,體積約為16萬6,223立方公分,以鋁密度(2.7克/立方公分)換算每批次約可溶解448公斤鋁錠,另熔解爐總設計量依貴公司口述為900公斤/批,現場量測實際總處理量為2,688公斤/批,均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中「以鋁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製品之熔解或製造,所有熔解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500公斤/批以上」之範疇,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及操作,惟截至查核當日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8年12月26日前備齊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申請。另貴公司未取得本局准予試車檢測或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者,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仁美路一五九巷一五弄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仁美路一五九巷一五弄七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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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