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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030034
- 處分日期
- 2020/03/12
- 違規日期
- 2019/10/2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0月28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以二甲苯等溶劑自行清洗原料空桶及作業桶槽,再將廢溶劑廢液以53加侖鐵桶蒐集後,移至廠側廢溶劑回收區進行沉澱,以蒸餾設備回收鐵桶內二甲苯等回收溶劑,後將回收之溶劑持續作為洗桶用途,而沉澱槽下層液及殘渣則抽除以廢油漆、漆渣(D-1701)申報清除處理,貴廠產出廢溶劑及回收廢溶劑蒸餾之自行處理行為,查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提報審准之廢棄物清理方式,皆為委託清除處理,未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提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事實明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裕民街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裕民街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