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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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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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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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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4-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6/09
- 違規日期
- 2025/04/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罰鍰金額
- NT$51,6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4月30日複查前次113年11月14日貴單位「臺南榮譽國民之家新址(平實R7)及臺南榮民健康服務園區(網寮北)新建工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4條第1項規定及『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缺失之改善情形。現場尚有缺失如下:1.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3.裸露區域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百分之九十,記4點。上述缺失未有明顯改善作為,認定未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1600元整,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
限改日期:114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裕永路五五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區竹篙厝段2097、2097-1~-3、2102-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