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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90015
- 處分日期
- 2023/09/19
- 違規日期
- 2023/08/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2,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工場(廠)新建工程為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營建工地事業分類及定義,本局於112年8月2日派員稽查,發現現場工程近度近完工,查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500元整,本局於112年3月23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仁德里文華一街七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