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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90015
 
            
            
            
                
- 處分日期
 
                - 2023/09/19
 
            
            
                
- 違規日期
 
                - 2023/08/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2,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工場(廠)新建工程為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營建工地事業分類及定義,本局於112年8月2日派員稽查,發現現場工程近度近完工,查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500元整,本局於112年3月23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仁德里文華一街七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