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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2-080002
- 處分日期
- 2023/08/17
- 違規日期
- 2023/07/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63,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貴局辦理之「新北市新、泰塭仔圳地區第1-2區市地重劃開發工程」(管制編號:F110F6****-*)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54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工地周界:未設置防溢座,記缺失10點。(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四)工地出入口:屬區域開發工程、疏濬工程,未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記缺失10點。(五)粉塵逸散性操作: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設置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施,記缺失10點。(六)監測錄影及記錄: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五錄影內容規範,記缺失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36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二四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三泰路沿路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