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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2/02
- 違規日期
- 2018/03/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3月20日會同貴公司人員於放流口採取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215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8年1月4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瓦北村瑤鳳路一段三九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瓦北村瑤鳳路一段39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