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1-060016
- 處分日期
- 2022/06/22
- 違規日期
- 2022/01/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11年1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局前往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領有鋼鐵初級冶煉/燒結程序(M17),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查核時製程運作中,現場以紅外線熱顯儀掃描脫硫設備(AE02)輸送至脫硝/脫戴奧辛設備(AE03)閘門處、管道(線),查有管道(線)破洞廢氣洩漏情事,並以一氧化碳偵測器,佐證廢氣確實洩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中南一路一段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中南一路一段七、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