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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90026
- 處分日期
- 2017/09/21
- 違規日期
- 2017/07/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7月25、26日分別派員至貴公司(總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缺失如下:(一)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307、A308)壓差計內無水,無法辨識操作參數。(二)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371)未裝設壓差計。(三)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319、A321、A324)壓降超出儀表最大值。(四)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320)壓差為23mbar超出許可核定範圍(3~20mbar)10%以上。(五)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322、A323)壓降超出儀表最大值,且操作電流分別為9A及8A超出許可核定範圍(13~17A及15~19A)10%以上。(六)貴公司(總廠)自來水及水蒸氣許可核定量為20800公噸/年,惟核對105年3月至106年2月物料報表自來水用量及水蒸氣產量分別為24504.62公噸/年及25379.81公噸/年,皆超出許可核定量10%以上。前揭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11月3日前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申請。限改日期:106年11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興安里沙田路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興安里沙田路四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