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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70042
- 處分日期
- 2021/07/21
- 違規日期
- 2020/11/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6,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派員前往貴公司場區,該段地號地主委由貴公司向本府農業局申請農地改良案,惟未經該局核准同意施工,自行向營建工地及土資場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該地段號堆置,惟經實際量測部分堆置面積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23公尺*16公尺=368平方公尺),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堆置場,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一) 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區: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二) 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公私場所內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未依本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三) 裸露區域: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上述缺失記點合記30點,超過10點以上。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6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一之二號一一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石門區竹圍段下員坑小段97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