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1-050033
- 處分日期
- 2022/05/26
- 違規日期
- 2022/03/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台中廠)水玻璃製造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1年3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正常運作中,現場查核缺失如下:現場P002(緊急排放口)以紅外線熱顯像掃描及目視,有廢氣排出,未符合許可證所登載由緊急排放口排放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1年6月30日前提送相關改善證明文件。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三義鄉鯉魚谭村鯉魚口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南堤路二段九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