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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60014
- 處分日期
- 2021/06/15
- 違規日期
- 2021/02/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本局110年2月2日派員分別於廢(污)水處理設施T01-1抽水井1、T01-2抽水井2、T01-3抽水井3原廢水採樣送驗,檢驗結果T01-1抽水井1 (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790mg/L,許可核准進出流1,076mg/L)、(銅檢驗值11.8mg/L,許可核准進出流1.5 mg/L)、(鎳檢驗值69.8mg/L,許可核准進出流0.5 mg/L)、(總鉻檢驗值148mg/L,許可核准進出流1.0 mg/L) 、T01-2抽水井2(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70mg/L,許可核准進出流250 mg/L )、T01-3抽水井3(懸浮固體檢驗值4,030mg/L,許可核准進出流2,500mg/L)、 (銅檢驗值44.0mg/L,許可核准進出流1.5 mg/L)、(鋅檢驗值56.9mg/L,許可核准進出流50mg/L)、(鎳檢驗值1.63mg/L,許可核准進出流0.5mg/L )、(總鉻檢驗值2.96mg/L,許可核准進出流1.0 mg/L)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未依排放許可文件登記事項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辦理完成廢(污)水排放許可正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文件登記內容相符之相關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四街五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里太子四街五巷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