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自連發牧場
- 文號
- 30-109-060017
- 處分日期
- 2020/06/16
- 違規日期
- 2020/03/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60,84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最終沉澱池至放流口及廢水調整池(T01-10)至活性污泥池流向以閥門控制關閉,改由三通管線排放廢水至放流管,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後,經周界外核准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於該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20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150mg/L)79倍)、化學需氧量213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600mg/L)34.5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稽查過程放流水均有排放,惟台端所設之電磁式放流水表未開機。經查台端放流水搭排核准使用義和圳小排,現場發現有一未經核准附掛管線搭排至舊濁水溪。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60840元整,檢具廢水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應於文到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墊子是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9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太平村番金路二四之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太平村番金路二四之一一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