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8-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9/11/01
- 違規日期
- 2019/09/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大社區經建路8號從事鍋爐發電程序(M05),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操許證字第E1121-02號),該製程排放管道(P011)並依規定設置有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經查該排放管道於108年9月16日2時至10時及13時至14時,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二氧化硫一小時紀錄值共11筆超過「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標準值(86ppm),超標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經建路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經建路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