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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10-04000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04/08
違規日期
2021/03/0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5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查缺失情形有下列3項:1.公私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者,其建築物未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封閉式建築物:指有外牆及屋頂包覆之建築物,除依法設置之通風口外,其餘開口部分隨時保持關閉。),其開口未保持關閉,記缺失點數4點。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 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 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記缺失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2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改善後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6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一四一號五樓
違規地址
彰化縣伸港鄉蚵寮村線工北一路一二、一八號
統一編號
89939090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