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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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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48
- 處分日期
- 2017/09/21
- 違規日期
- 2017/04/19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2,5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北廠從事食品製造業,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超過20立方公尺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稽查當時現場作業中,惟廠內產生之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以專管方式經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核屬繞流排放;另於該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採取水樣送檢驗結果:懸浮固體55.5mg/L(最大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131mg/L(最大限值為100mg/L)、生化需氧量32.7mg/L(最大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5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內埔鄉北寧路二段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瑞芳區頂坪路瑞芳工業區12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