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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80011
- 處分日期
- 2020/08/07
- 違規日期
- 2020/03/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5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持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逕於廠區設有振動研磨機台並產生事業廢水,作業廢水經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由排放口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局查核人員於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銅為14.8mg/L(放流水標準3mg/L),鋅為9.39mg/L(放流水標準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57000元整,並命於文到之日起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中庄村中山路一段一二巷四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一段12巷4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